四级联考沧州考区重要提醒→

发布时间:2025-03-11 04:45  浏览量:5

致参加河北省2025年度公务员录用省市县乡四级联考(沧州考区)笔试考生的公开信

考生朋友们:

你们好!河北省2025年度公务员录用省市县乡四级联考暨选拔选调生考试(沧州考区)笔试考试即将如期举行,请大家提前查看了解考点、考场分布信息,严格遵守考试各项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维护考场秩序,公平参与竞争,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建议提前学习《考场规则及考试相关法律法规》(见附件)。考试期间,我们将使用手机信号屏蔽仪、金属探测器等设备确保考试安全,并联合公安机关、无线电管理部门对考场及周边环境进行严密监测,严厉打击各种考试作弊行为。为确保广大考生顺利完成考试,特别提示如下:

1 一、考前准备

完成网上报名并缴费成功的考生,请于3月10日9:00至16日9:30期间登录河北省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A4纸张,黑白、彩色均可),建议备份准考证电子文档,以备不时之需。凡是在规定时间未完成相关操作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笔试准考证》载明笔试的科目、时间、地点和参加考试有关要求。请仔细阅读,牢记考试科目安排和具体时间:

3月15日(星期六)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3月15日(星期六)下午 14:00—16:30 申论

3月16日(星期日)上午 9:00—11:00 公安专业科目

请考生提前确认并熟悉考点具体位置,了解交通状况,做好行程规划,合理安排交通工具和乘车路线,以免走错考点。还要及时关注天气变化和道路状况,以防因天气、交通等原因影响考试。

2 二、考试过程中

(一)配合入场检查。建议考生提前到达考点,预留出充足的入场检查时间,自觉有序排队等候。考生须持有效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打印的《笔试准考证》,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有序进入考点。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切勿走错考场或坐错座位。考生落座后,请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二)遵守考场纪律。考生进入考场后,要按照监考人员的指示就座,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经发现将按照违纪处理。

(三)认真规范答题。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抄袭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抄录试题、答案及相关内容。要独立完成考试内容,诚信应考。同时,注意保护自己的答题卡和试卷,切勿被他人抄袭,否则会被认定为雷同试卷。若出现雷同卷,双方的考试成绩均为零分,录用程序终止。考试中,请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填涂考生基本信息及考题答案,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造成答题卡无效扫描而影响成绩,其后果均由考生个人负责。考试结束后,请考生整理并携带好个人证件和随身物品,按照监考老师的指令依次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3 三、考后需关注事项

笔试成绩、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是否进入面试、证件审核地点等信息的查询,请按《河北省2025年度公务员录用省市县乡四级联考公告》要求及时关注相关网站,不要轻信其它渠道信息,更不要轻信社会上各种非法中介和个人“助考”的蛊惑,避免上当受骗。在考试录用过程中如发现有违纪舞弊行为,请拨打考务监督举报电话:0317-2160107。

重要提醒:今年四级联考笔试考试(沧州考区)规模较大,考生人员众多,可能会导致交通压力增加(例如沧州市第九中学、沧州市第十六中学等考点),为避免人员集中发生拥挤、堵车等情况,同时防止走错考场,请考生于考试当天预留足够的时间前往考点,务必提前到达(如果是在不熟悉的地方考试,建议提前一天去考场附近熟悉环境,了解考点具体位置和交通情况),以免耽误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共设置30个考点,各考点导航图参照附件2(由于导航软件的不同,对考点名称标识或有差异,考生以准考证上的信息为准)。

最后,衷心祝愿广大考生在本次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附件

1.考场规则及考试相关法律法规

2.30个考点参考导航图

中共沧州市委组织部

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0日

考场规则及考试相关法律法规

一、考场规则

1.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

2.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4.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6.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7.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8.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或为他人窥视提供便利。严禁抄袭。

9.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10.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二、《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

(2021年9月1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四)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二)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五)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通过搞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谋取考试资格、录用机会、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不当利益的;

(五)购买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六)其他扰乱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的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30个考点参考导航图

外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