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少女殒命,到底是谁惹的祸

发布时间:2025-03-18 01:11  浏览量:7


眨眼间,花季少女突然失踪

两位少女失踪时间为2005年6月11日,星期六,这天亦是民间传统节日“端午节”。

失踪少女一个叫张凤,13岁,一个叫余坤勇,14岁,前者读小学6年级,后者读初中。张凤家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南津镇迎桥村6组,余刊勇是张凤姑姑的女儿,张凤喊她表姐。余坤勇在南津镇中学读书,离自己的家较远,星期天、节假日便到外公张汝松(也即张凤的爷爷)家里住宿。

出事这天,因为是端午节,张汝松就去割了肉,老伴鲁秀云做了一顿丰盛的午餐,老少四口(张凤、余坤勇父母均在外地打工)吃得很开心。吃了饭,张凤、余坤勇姐妹就做作业,张汝松和老伴则下地干活去了。

傍晚,张汝松老两口回到家,没见两个孙女,也不见了两个孩子平时骑的自行车,他们以为孙女又象往常那样到附近的同学家玩耍去了,晚一点就会回来。于是,老两口把中午的饭菜热来吃了,然后就把孙女们的饭菜留在锅里,等她们回来吃。

等到晚上9点多钟不见孙女归来,同组村民张庭革却来告诉张汝松,说下午5点多钟,张凤、余坤勇两个孩子骑车到张庭革开的推销店,一人买了两块口香糖,把自行车放在店子上,然后就到沱江河坝里去了。张庭革以为两个孩子是去中坝找她们的爷爷奶奶(中坝又叫金子滩,村民在滩上种了庄稼,平时张汝松常到中坝干活),直到天黑尽了还不见回来,张庭革到河坝边看了看,南津电站开闸放下来的水已把河坝淹没,老远不见人影,张庭革担心出事了,所以就来告诉张汝松。

“坏事了!”张汝松顿觉不妙。他什么也没想,赶紧就往河边跑。上游流下来的水越来越大,张汝松在河边跑了三个来回,每个来回至少跑了两公里,一边跑还一边喊两个孙女的名字。可是,回答他的除了流水还是流水。

张汝松怀疑孙女栽进了水里,他要下水去捞。他下到水里,水流很急,村民们大喊“去不得,去不得,要去只能天亮了电站不放水了再去。”

张汝松被叫了回来。他不甘心,又跑了三四公里来到南津中学,门卫告诉说,这天是星期六,学生全都走了,没有学生住校,更没见两个姑娘到学校来。张汝松还不甘心,又去外孙女余坤勇家,余坤勇的爷爷说,余坤勇没有回家。张汝松仍然不甘心,又去大女儿家,大女儿说,两个姑娘没去。

张汝松十分焦急。他又跑回那个河滩,在河边坐等河水减退。老人已经71岁,不幸的预感使他十分痛苦。假如两个孙女没了,他真不知道该如何向在外打工的儿女们交待。孩子是两家人的宝贝,一旦没了……!张汝松越往坏处想,心就越是痛,老泪便一个劲地流。

终于,天微微发亮了,电站也没再放水。河水慢慢减退,张汝松一个人不敢下水,就先给远在都江堰打工的儿子儿媳和女儿女婿打电话,叫他们立即赶回来,说家里“出了大事”。但他不敢说是什么样的大事,他怕子女们伤心。

打完电话,天已大亮。张汝松好似有预感,脱掉衣服裤子,穿了个裤叉就要下水去捞。这时候已经来了不少村民,有说不可能落水,有说即使落水,电站放水冲了一夜,早不知冲到哪里去了。张汝松说说,河床这么多坑凼,两个孙女可能就在哪个水凼里,他坚持要下水去捞。

河床上的砂坑是采砂形成的,有的深达三四米,宽约上百平方米,不会游泳,落下去就会没命。张汝松寻找孙女心切,凭着自己从小在沱江里滚打练出的良好水性,坚持下到一个坑凼里探寻,不少村民在岸边扯起嗓子高喊“下不得,下不得”,但是张汝松却不听,坚持打捞。公路上,有二十多辆过往汽车都停下来看“热闹”,不少人纷纷出主意,叫报“110”“119”,也有热心的村民,拿来长竹竿,在砂坑里搅动,探寻。

探寻了一个又一个坑凼,捞到一个水深约3米、面积为100余平方米的坑凼时,张汝松发现坑边有泥砂滑动的痕迹,他怀疑孙女滑进了这个砂坑,他喊了声“把竹竿拿来!”然后就一头扑进水里。他看见一团黑乎乎东西,张汝松感觉那是人的头发,他游过去,抓住那团东西轻轻一带,果然是外孙女余坤勇。

“找到了,找到了”,村民们叫喊着,把竹竿伸给张汝松,张汝松拖着外孙女的尸体,送到坑边,然后他又到相邻20余米的一个坑凼去捞,这个坑水深约3.5米,面积约80平方米,打捞中,隐约看见水中有一团白色的东西,村民有的往水中投卵石,有的用竹竿在水中搅动,那团白色的东西终于浮了起来,正是张凤的尸体。

两个孙女都已找到,昨天还是含苞欲放、活泼乱跳的生命,今天便阴阳两隔,花凋命绝,张汝松老人悲痛万分,坐在砂滩上久久站不起来。儿子儿媳、女儿女婿外出打工,把两个孩子交待给老人,如今却双双殒命,张汝松实在无法向子女们交待。就在他正处于悲痛之中不能自制地时候,殡仪馆的运尸车却闻讯而来。张汝松突然觉得,俩孙女不能这么白白的就死了,得为她们讨个说法。他抑制着自己的悲痛,坚决要求:“不能把尸体拉走!”

讨公道,法律撑腰慰亡灵

两名少女的死亡,牵动了南津镇党委、政府、派出所和当地许多村民的心,有关领导和派出所民警当即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了勘查,访问了众多村民。经勘查认为,两少女落水的水坑,是施工单位挖砂形成,该施工单位系资阳天王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王公司)及所属国道321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于是,南津镇政府即打电话告诉上述公司,希望来人处理,但两公司却置之不理。镇党委、政府、派出所以及迎桥村“两委”等经对死者亲属做工作,取得死者父母(两死者父母均从外地赶回)同意后,两少女的尸体被送到火葬场,经法医尸检,结论为“生前意外落水窒息死亡”。

处理了两少女的后事以后,两少女的父母怀着巨大的失女之痛,找到南津镇政府,希望尽快给死者亲人一个说法。社、村、镇政府经过不懈努力,希望前述两个公司给个说法均无结果。情况反映到雁江区政府,政府有关领导和部门多次做工作,前述两公司仍然置之不理。南津镇政府即支持死者亲属打官司,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镇政府还要求南津法律服务所给予法律帮助,该所法律工作者张俊林、张万良接受指派,介入官司的诉讼。随即,张凤、余坤勇的父母,分别将天王公司、项目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分别赔偿张凤、余坤勇溺水死亡的损失各109437.50元。

2005年12月15日,雁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时,被告项目公司委托的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而被告天王公司经合法传唤却未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项目公司辩称,项目公司系天王公司内设机构,未进行工商注册,为承建321国道,于2003年10月经资阳市、雁江区政府安排,在南津镇迎桥村中坝划拨100亩河滩地作采料场。行人到采料场须经过一条小河才能到中坝,然后经中坝才能到采料场。受划拨的采料场不是人行道,更不是公共场所,不须设立任何标志,被告采砂后沱江多次涨洪水,早已形成滩地,没有形成坑,死者明知沱江河有危险而去河边,过错在死者,被告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经举证质证,查明:被告天王水泥公司承建321国道改建工程,经市、区两级政府决定,于2003年10月至12月,由其下属机构321项目公司在受划拨的迎桥村金子滩(即中坝)开采砂石,于2005年3月停工(批准开采时间为2003年10月——12月31日。2004年、2005年的采砂为非法——据雁江区水利局河道管理处开采证)。停止采料后,被告项目公司未对开采现场进行任何处理便撤离,未办理停工手续,且未与有关单位和组织进行交割,被告停工后,在采料场留下了大小不等的数个水坑,2005年6月11日四原告之女张凤、余坤勇不慎落入被告开采砂砾后留下的水坑内淹死。

法院认为: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认为,通常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应当包括一切具有人员出入可能性的危险场所,只要在这样的场所进行地面施工,有造成他人损害的可能,均具备引起危险的要件。迎桥村金子滩(即中坝)有滩地,历来均由该村6社、7社耕种,该地段虽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公共场所,但却是村民及孩子们经常出入活动的地方,在此种场地施工,应属“危险场所”,施工人必须承担注意义务。其不仅要在施工过程中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结束后还应对施工场所进行必要的安全处理,消除安全隐患。金子滩开采前没有水凼,项目公司开采撤离后留下了2——3米深的水凼,形成了安全隐患,其未对不安全因素进行处理,致二少女意外落水窒息死亡,项目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另查明,项目公司系天王公司内部机构,未进行工商登记,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法人机构天王水泥公司应当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因此作出判决:被告天王水泥公司分别赔偿原告因张凤、余坤勇意外落水窒息死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各79237.50元。

被告天王公司及项目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是,二被告不是适格主体,承建321国道是蜀通路桥公司;采砂不会留下坑凼;事发地非公共场所,且两少女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知危险性,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求。

2006年4月21日,资阳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天王公司及项目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采挖砂的施工人是蜀通路桥公司,且一审已有项目公司采砂所签协议及市、区两级政府相关会议决定、采砂许可证等证明采砂施工人系项目公司,而且一审答辩中项目公司也自称是施工人,故上诉人称其不是适格诉讼主体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中院还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作业后未形成坑凼,其上诉理由亦不成立。中院又认为,事发地位于公路侧的沱江河边,有小路与岸边连接,历来由迎接村6社、7社村民耕种,非偏僻地区,上诉人采挖砂后应采取回填或其他措施避免发生危险,而其未举证证明采挖后未留下安全隐患,对致人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死者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有行为能力应由其自负或减轻上诉人责任问题,因上诉人未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又未举证证明受害人有过失,故上诉人此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中院因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终于给了受害人一个公正的回答,两少女的灵魂由此可以得到慰藉。6月9日,记者在迎桥村采访时,受害人亲属告诉记者,至今赔偿金一分也没兑现,目前正在申请执行中。

两个花季少女的死,教训极其深刻。作为施工方,原以为河滩地,往来人员少,危害不大,施工撤离后对留下的坑凼未消除安全隐患,结果导致了二少女死亡。当初也许是为了节约一点儿人工费,殊不知出了这么大的事,造成的损失如此巨大,早知今日,当初何不花较小甚至低微的代价填平那些坑凼呢。这样的教训值得很多图省钱省事的施工单位深刻吸取。

本案还应吸取的教训是,虽然两少女的死值得深深同情,但其意外死亡却十分遗憾。至今没有人明确两少女是怎么死亡的。贪耍是青少年的天性,两少女去坑凼,有可能是被什么东西吸引,有可能是好奇,结果不慎落水而双双死亡。据记者的生活阅历所知,不少类似悲剧,都是因孩子们“贪玩”而发生。如今暑期来临,青少年学生以及广大的家长们,都应以此为戒,提高安全意识,珍爱自己生命。发生悲剧再来后悔就晚了。

文/ 杜先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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