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白云法院发出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发布时间:2025-04-10 15:22  浏览量:6

日前,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侵害案件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制止了侵害人格权行为,有效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这是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以来,白云法院发出的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近日,当事人带着一面锦旗来到白云法院,对法官公正高效办案的能力和态度予以称赞。

案情回顾

申请人徐某与被申请人吴某因诉讼离婚处于分居状态,双方曾约定星期一至星期五由申请人徐某带孩子,星期六、星期日由被申请人吴某带孩子。2024年12月的某个星期五晚上,被申请人吴某按约定到申请人徐某的住处接走孩子,申请人徐某于星期日晚上到被申请人吴某的住处接孩子时却没能接到,被申请人吴某告知申请人今后自己要独立带孩子,不再需要申请人徐某带孩子,同时并未告知申请人徐某孩子的去处。之后,申请人徐某发现孩子在被申请人吴某的老家A县,便要求将孩子带回B市,被申请人吴某只同意申请人徐某到A县看孩子或者通过视频看孩子,不愿将孩子带回B市双方共同抚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办理过程

申请人徐某与被申请人吴某的离婚纠纷经白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作出后,申请人徐某与被申请人吴某就孩子的抚养问题协商未果,申请人徐某遂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白云法院受理后,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申请人徐某与被申请人吴某的陈述,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某的申请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要件,遂依法作出裁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吴某藏匿孩子,被申请人吴某在合理期限内将孩子带回B市,在申请人徐某与被申请人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双方根据约定的时间进行轮流抚养。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裁定作出后,白云法院多次与申请人徐某和被申请人吴某沟通,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及时放下偏见、误解和对抗,理性处理夫妻关系、亲子关系,正确承担监护职责,切实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使孩子在充满关爱的环境中健康成长。现双方当事人已按照裁定书的内容进行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人格权行为禁令】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三条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李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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