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辩——金融犯罪案件无罪辩护律师工作手记之十一
发布时间:2025-04-13 14:00 浏览量:6
文/张王宏 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暨刑匠精品辩护团队创始律师
题记:对错误的惊诧,对弱者的同情,对还原真相专业方法的应用,是律师介入案件有效辩护之必须。
释放:身心自由出藩篱
看着这张释放证明,我的心也从无形的牢笼里放飞。
这是丘知君宣判缓刑的释放证明。2024年2月4日下午5时26分,在看守所门口与亲人重逢的这一刻,后来丘知君回忆说:“从离家到重逢正好100天。”
这一天,离2024年大年除夕,还有四天。
时针拨回一个月前,2024年1月4日,案件刚到法院的第七天。“有料人士”透露:“丘知君要判5年至10年以上。”
两个月前,2023年12月4日,我作为辩护律师刚介入的第七天,递交完不批捕意见和检察官沟通完的两天后,期间丘知君刚批捕。
三个月前,2023年11月4日,丘知君冰冷的铁窗生活进入第七天,悔恨、无助、挫败感轮摆般反复锤击着他,思念妻女夜不能眠的痛苦如虫噬骨、如魅随形、如千万针在扎心......
过去的三个多月,一家人眼看着丘知君经历了人生的离奇大抛转,犹如坐了一回身份切换的过山车:自以为是被害人的他,为摆脱巨债求救到警局,却被作为涉案4400多万非法经营的犯罪嫌疑人给抓了!领了几年失业救济的丘知君,顷刻如坠地狱冰窟,浮沉、翻滚、煎熬......直到腊月廿五走出看守所的这一刻。
丘知君涉数额特别巨大非法经营案,我在介入后却发现,这就是一起乌龙案。丘知君是个长得很象犯罪嫌疑人的被害人:出借款61万没收回的金融灾民,与另案证人的情形一模一样,在报案的路上被刑拘,开启了魔幻刑案之旅。
好吧!2024年1月、2023年12月、2023年11月,以这三个时点为准星,恰好能复盘案件的辩护、沟通、委托时刻。
辩护:38+1个例外人
案子是1月24日开的庭。缓刑判决,就在开庭后第四天作出。显然,缓刑和开庭辩护关系密切。
好的辩护,未必要等到法庭硝烟四起时。而当冤案不可避免地来到裁判者的案头,法庭,便是展示辩护技能与方法的第一战场。
为了这一天,我知道,我要做的,是从定稿19000多字的法律文书里走出来,从与家属60多个日夜的浸泡式链接中断开,从现场冷峻又陌生的对视中抽身出来。
每个案件,都有属于它独一份的辩护。丘知君案,程序推进急如火燎,家属八方打听惴惴不安的心乱如打鼓,丘知君眼见着悔恨难抑几次泪崩......开庭前,两个月来的奔走、纷扰,一幕一幕跳入眼前,令我数日难安,几度暗夜里踌躇,辩护方案却渐渐地清晰起来:
适度抗争+纵深说理+完备的文书。
说人话就是:快点帮法官搞明白状况,再条理清楚地摆出证据。
即将发表辩护词了,深吸一口气!
在稍显温暖的那个冬日的午后,当公诉书朗声读完,当丘知君委委屈屈叙述完自己的不解与冤屈,啜泣起来。我慢慢地知道,自己需要的是一个怎样的开头。我相信,对案子的纠结,能引起裁判者的惊醒。
要扭转案件,我是这样开头的:
“我很想中规中矩地,做一个罪轻辩护,但我不知道怎样开始,因为,我始终无法说服自己。因此,忠于内心,我决定向法庭,无保留地发表对本案的无罪辩护意见。”
就休庭后审判长的反应看,这个坦陈纠结的开场白,从一开始就抓住了在场人的神经。在当时,我能看到的,是旁听席低矮的座位上,家属眨着迷茫的眼睛瞧过来,高高的审判椅上,法官投来平和又带有好奇的目光,对面,公诉人则停下手头材料远远观望。
聚焦桌面,周遭尽虚无:
“通过前面的法庭调查,我相信大家都明白了一个事实:
“杨洋洋、吴彩虹、曾在怡、冯丁丁、刘艾之、黄静娴等等,仅仅在丘知君案的卷宗中,可以查到的区大宁涉非吸案的被害人就多达38人。他们都是被害人,准确地说,都是金融灾民。
“38个人,都是区大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受害者,在区大宁的犯罪中,被掏空了积蓄,债台高筑。仔细推敲,每个人的行为模式,和丘知君都是一样的,都存在套现、支付、从支付款中收取千分之一点五左右费用的情况。这是由他们在区大宁所谓养卡链条上的角色和功能决定的,同样的行为,38个人都被认定为证人、被害人,丘知君却被认定为被告人,丘知君成了一个例外。这对丘知君明显不公平。”
法庭上,辩护律师的个人风格怎样,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怎样衔接前面发问、质证所揭示的疑点。重要的是,紧扣审判长的关注点。
现在,找出案子里的证据,支撑起开头的叙事,成了继续下去的重点。
脱稿:失业男邂逅“大金主”
我接下来的口头辩护意见,集中在三个庭审重点:
“第一,事情的全貌是怎样的?第二,在案行为人的行为特点是什么?第三,丘知君到底有没有犯罪故意?
“正式发表辩护词前,先声明一下,开庭前,我已经提交了5800多字的质证意见和5356字的书面辩护词,前面,我没有原文照读质证意见,现在,写好的辩护意见,我也不念了。书面材料供法庭查阅、核对。
“先讲第一点,本案的基本事实,在侦查阶段,就缺失了重要环节。根根在案证据,丘知君曾出借资金88万元给另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大宁,签有借款合同。截止目前,还有61万元本金没有拿到,这些在卷宗里都有。现在开庭审理的,是丘知君为拿回出借款的利息,而帮区大宁打款并收取了少量费用,这部分费用,也就是按千分之一点五左右提成的部分,就现在所知,这部分总共涉及金额大约4万元,实际后来又出借给区大宁,全部损失掉了。
“截止现在,证据里面都能还原这些事实,而缺失掉的,正好是之前作为房产中介的丘知君,为什么会借钱给区大宁?这一点,是丘知君在一开始就坚持要说清楚,却被侦查人员跳了过去的。丘知君于是在一开始见到我,就跟我强调这个情况。时间在11月29日上午10点到11点会见时。这部分事实就是,丘知君之前从事的是房产中介,在介绍了一套房产给区大宁后,发现光是装修,区大宁就花了100多万,很好奇区大宁是靠什么赚钱的。区大宁透露给丘知君说,自己是做‘代还信用卡生意’。又说,‘今后还要买房,亲戚朋友也有要买房的,到时,都会介绍给你’。
“注意!‘有身边人要买房,都会介绍给你’,在那个疫情蔓延不见底、房产市场惨淡的2021年6月,从丘知君眼中的‘金主’口中讲出的这段话,对一个35岁、在失业低谷徘徊的房产中介,无疑是致命诱惑。而在抛出这个诱饵后,区大宁,还没停手,他确实介绍了亲戚、朋友来买房,不过,因为征信等问题,没有成功,但区大宁似乎深谙人的心理,不失时宜地和丘知君说,自己正在从事的‘代还信用卡’业务,就是俗称的‘养卡’,‘养卡’并不违法。如果有闲钱出借的,现金有3%的月利率。
“应当说,区大宁不止深谙人的心理,不排除他还真懂点法律,因为在司法文件里,单纯刷自己信用卡套现,循环变现自用的‘养卡’,确实不构成犯罪。”
《的理解与适用 > 》 明确:持卡人以套取现金为目的通过POS机商户实施套现行为的,不按犯罪处理。
“但是,区大宁没有说的是,持有他人大量信用卡,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当然,这是一个小众的罪名,不排除区大宁作为一心赚大钱的老板,真的不知道,但相信他明确地知道,但没有说出来的,就是是自己从事的,其实是‘信用卡套现借新还旧’。就是用新借来的信用卡套现,偿还之前额度将到期的信用卡,这样反复操作,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他更加不会说的是,他之所以能以每月3%的高利率,经营‘代还信用卡业务’,本身贪图的,就是出借人的本金。之所以能确定这一点,就是因为,区大宁找丘知君买房的钱、装修的钱,其实都是出借人的出借款。至于不惜用自己的信用卡套现,在花呗、借呗上借钱,再转借给区大宁的出借人,后来和丘知君一样一样,都陷入了透支款无力偿还的泥潭,而透支信用卡不能偿还,要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这一点,区大宁知不知道都不重要了,因为这些,反正和他自己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了。
“信用卡诈骗,就是现在丘知君家人的噩梦,我后面还会详细讲,透支的借款不能偿还,是丘知君10月26日被迫到警局报案的原因,他希望通过警方介入,能免除自己被犯罪侵害产生的债务。”
债务没免,反罪加一等。是丘知君在这这个案件里的魔幻处。
“为什么要强调这个事实呢?
“因为看到完整的事情,就能发现,丘知君参与到整个案件中,有明显被引诱被蒙蔽被蒙骗的过程。区大宁案中,大量证人,或者说集资参与人的身份,和丘知君在这一点上,也是相同的,都有受到蒙蔽、蒙骗出借资金的情况。”
辩论的第一部分要收尾了,最有说服力的证据,该登场了。
兜底:客观证据来助阵
最有说服力的,当然是客观证据。
丘知君作为损失惨重的出借人,是重要事实,却有意无意地,成了案件的一个隐形部分,导致案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次次从办案人员手头溜掉。第一次会见时,丘知君就跟我讲了,好在,关于这部分,我找到了书证。
法庭上,辩论还在继续,翻出阅卷笔录,迅速翻到折起来的第一部分,是丘知君的借款合同。我说:
“在诉讼证据卷一的第37页,这里,我们能看到区大宁向丘知君借款的《借款合同》。写明了借款金额:885000元,明确约定了月利率。”
总述部分结束了,下面,将进入实体部分,就是分析丘知君的行为特征。
且慢~看官!咱是留不得问题过夜的,有的问题,现在不讲,后面就没机会讲了。到这里,有个问题,您想清楚了吗?你有没有觉得蹊跷?为什么丘知君会被例外对待?
丘知君的行为特征,固然和其他投资参与人一样一样,但至少在当时,在犯罪构成之外,有所不同,这个不同,其实是人所共知的一个问题:到案时间。
丘知君的案子结束以后,我仍会反刍一般复盘案子,我希望,从单纯的辩护思维之外,能还原一个真相:为什么实质行为一样,却作了不同的认定?
或者说,侦查人员眼里到底看到的是什么?
这个案子,吴彩虹们,都是2023年1月17日报的案,但丘知君是到了10月26日,到了透支的借款实在扛不住的时候,才去的派出所(和经侦同一地点办公)。
一样的事情,不一样的时间,影响有那么大吗?
现在想想,真有。
具体说,有三个变化:一是侦查人员的认识能力在提高,二是新背景下的破案压力,三是人所共有的正义感。
信用卡套现获利构成非法经营,虽然在丘知君,十分陌生,是个知识盲区,但在经侦眼里,却算得是稀松平常。
从吴彩虹、谢雨惠等三十几名集资参与人报案开始,这部分的笔录工作,持续了三、四个月。张大学就是2023年4月才做的询问笔录。可以想见,面对一个个苦愁又不乏狐疑的人谈话,当一沓沓材料累积起来,归结成一袋袋卷宗。到10月底,丘知君报案时,侦查人员已经从“收款-刷卡-打款”的交易模式中逐渐醒过昧来。
“收款-刷卡-打款”、“收款-刷卡-打款”......当这些信息一遍遍冲击神经,哪有那么多可怜人?!
一个疑惑和另一个疑惑碰撞,问话积累的小情绪终于触发了某个机关,解答的努力与探寻的能力,在潜滋暗长中叠加攀升。
哦—!参与人的操作有蹊跷,这不就是“套现+支付”的非法经营吗?!
悲剧:正义共情压垮人
但是,仅仅这一发现,仍不足以铺平丘知君的悲剧之路。
加持悲剧发生的,还有一个背景:打击电诈的时代风潮。
这个风潮就是:2022年12月,国家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法开始施行。
如果说,在2023年1月17日,在临过年还有五天时,蜂涌而至报案的人群,让办案人员扑面而来感受到的是平息事态的压力,想到是的‘别让区大宁跑掉’。等到10月底,在丘知君形单影只地来报案时,打击电诈新法出台后的某种压力,已然到了过关冲刺的重要节点。
丘知君的到来,恰好成就了一个工作素材。
......且慢!打击电诈,和信用卡有关?
当然!“两卡”是阻断电诈的重要通道。“两卡”,就包括信用卡。
但是,加持了这一背景,我认为,还不足以成就丘知君的遭遇。
在卷宗里,当看到区大宁的笔录,字里行间,我能感受到莫名的怒火。这股子怒,不知来由,但从内容上判断,不能不说,对丘知君的不忿,极可能是点燃阅卷人正义感的火药粉。
找到卷宗48页,在区大宁的讯问笔录里,当被问到“你是否与丘知君共同参与非法经营”时,区大宁有连珠炮式的回答:
“我由始至终没有获利,我获谁的利益?”“试问如果我有参与非法经营,那我为何还要给钱丘知君用?”“真正做生意的是丘知君,我还要给他利息。”“我没有参与非法经营......”
如此颠倒逻辑、倒打一耙,却理直气壮、义干云天,但,并不妨碍,从中能体会到一股怒火,一股烧向丘知君的火......
是思考,增长了才干?是犯罪,激发了正义感?
不对呀!这是啥时候的话?翻看一下,找找时间,制作时间是11月8日。
11月8日?丘知君被抓(投案)是10月27日。也就是说,丘知君被抓后半个月,警方火速提审了区大宁,把区大宁的一肚子怒火记录在案。
到这里,咂摸出点什么没?......正话反说、强拉硬拽、纸上怒火......无论如何,案子至少从材料上看起来有了合理性。
或者说,至少从这一层,借区大宁的口为惩治“坏人”铺好了路?
或许,从丘知君妻子后来自责的角度,可以说:
贪婪,成就未知的噩梦。
可是,丘知君需要反省吗?
不需要吗?
因为碰壁,就需要反省吗?
如何反省?又如何自持?
当然了,上面这段,是案外馀墨,岔开了话题,虽是消化案件所需要的,法庭上却无需提及。
法庭上,激烈的辩论还在继续,现在需接上的,是第二部分,也就是丘知君行为特征的分析。
巨亏:套现+支付+提成
“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就是丘知君的行为。
“丘知君的操作有套现、打款、提成三部分。重点,是怎样看待他的行为。辩护人认为,准确评判,不能离开操作的原因,不能离开同案人,不能离开损益平衡。
“先套现,然后又按照区大宁的指令支付给指定账户,是丘知君的基本操作。不能忽略的是,这个操作,是丘知君收回自己利息不可缺少的环节。
“因为出借了88.5万元,所以,丘知君要在打款时,扣除3%的月利息。丘知君在付款的操作中,也会拿到打款1.5‰的费用,但很明显,这只是一个附随行为。
“更重要的是,所谓出借款利息,其实是丘知君自己的一厢情愿,因为区大宁一开始图谋的,就是出借人的本金。听从区大宁的指令‘代还信用卡’,这套操作从一开始,符合非吸罪被害人的特征,也就是说,他的本金注定要打水漂。”
拿回利息、拿回1.5‰的费用,无非是区大宁抛出的诱饵。如果说有区别,也就是鱼饵和开散炮用的窝料的区别。
“接下来,讲同案证人的情况。
“这个案件里的受害人、证人很多,单单跟着吴彩虹一起报案的,登记记录里显示的就有10人,辩护人根据在案卷宗材料整理出的,有名有性的有39个人。这里,只找有代表性的4个人来作分析。
“第一个是张大学。张大学是单纯的证人,不但提供了自己的健身房的收款码帮区大宁收款,还提供了花呗收款码给区大宁。另外,用自己健身馆的营业执照,帮区大宁办理了pos机,绑定了张大学自己的银行卡,交给区大宁使用。扣除的平台费用,同样是0.5-0.6%。这些,在诉讼证据卷四28页,都有详细记录,而且是张大学自己讲的。
“第二个是杨洋洋,她通过网贷平台免息借钱,通过银行信用卡套现,再加上自己的现金,都出借给了区大宁,然后,拿区大宁提供的信用卡接收打款,再按要求打入钱款到指定信用卡账户。
“打入资金到指定账户,从另一角度,就是在偿还之前出借人的套现额度和利息。这当然是区大宁非吸犯罪的帮助行为,从结果认定,更符合被害人特征,这个过程当然不可能是免费的,只要收取费用的,就一样有‘非法经营’的获利。这些材料,在诉讼证据卷四第31页到115页。行为模式完全相同的,还有冯小丁、杨欢、胥芬、左秋棠、李大宁、程金。
“第三个是吴彩虹,这是之前多次出现过的一个重要人物,之所以重要,原因还在于,她是登记在警方《受案登记表》上的报案人,也就是引发区大宁非吸案件立案的被害人。吴彩虹称自己被骗254200多元。但《受案登记表》上,明确记录,她代还信用卡‘收益26964元’,明显是有收取费用的,同样是报警,丘知君被骗了88万多,却把自己报成了被告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侦查机关从一开始,就弄清了区大宁案中被害人的业务模式,根据《受案登记表》的记录,警方登记中,把不同情况,分成了‘投资养卡’、‘出钱投资’、‘代还信用卡业务’三种。同时,注明:‘投资养卡’就是‘代还信用卡’,专门用括号括起来。还注明,‘出钱投资’的月利率是2-4%。在‘代还信用卡业务’后,括号注明:‘(吴彩虹)期间收益26900元’。目前能看到,收益最高的是邓雨文,他讲自己的收益是120万元。这个在诉讼证据卷二113页。
“这里,有一个让人触目惊心的真相,就是吴彩虹一行人的涉案损失。根据诉讼证据卷第8页,区大宁涉非吸的《提请逮捕书》里,披露吴彩虹有‘养卡和出钱投资’组合行为,而一起同行的有10人,这10人的损失高达3200多万元。损失越大,之前的获利自然更大,同一卷宗里,认定被害人的逻辑,和认定被告人的逻辑,自相矛盾。
“最后一个是李念。之所以把李念单独列出,是因为她揭开了整个案件中更深层的真相,可以对前面所有人在类型上做一个总结:所有存在拉人投资的,都没有追究责任。
“在证据卷四第79页,李念来报案时说,自己是被曾在怡骗去投资的。
“曾在怡,也需要重点介绍一下。她是在被害人、证人笔录中反复出现的一个人。在证据卷四131页、136页,黄静娴、刘艾之先后讲到,他们是经过曾在怡、赖金叶介绍‘养卡’的,而刘艾之,又介绍了张建宁、冯小刚‘养卡’。
“这符合非吸案一般特征,曾在怡、赖金叶,是刘艾之、黄静娴的上线,而刘艾之又是张建宁、冯小刚的上线,层级越高,发展的人就多,造成的损失也大,危害也更大。
“李念说,曾在怡借了她的现金,她还用广发银行、广州银行的信用卡套现,用度小满、花呗、借呗、京东金条的网贷平台透支,总共是出借了611000多元。有零有整,李念详细登记了自己出借款的金额:现金330000元,网贷平台是139900多元,银行信用卡刷走的是142500多元。
“对丘知君行为评判的第三个参考系,是损益均衡。
“通过上面,对李念、吴彩虹、杨洋洋、张大学,实际是四种类型投资参与人、证人的介绍,实际也是对区大宁案的被害人、证人进行了不同角度的切割。这和我们平时接触到的非吸案中的被害人情况是类似的,不同的,只是以什么样的标准适用到具体的个案中。
“如果我们认同区大宁案中的判断标准,就是说,对于先于本案10个月立案的区大宁案,其中被害人,最终受损了,损失几十万到数百万不等。即使有人象曾在怡、赖金叶那样,存在拉人投资导致他人受损的情况,但因为其本人存在受蒙蔽、受误导的情况,所以认定成了被害人。
“区大宁的‘代还信用卡业务’,是2018年开始的,所有出借人中,大多数帮区大宁的时间更长。比如,杨欢在证言里说,自己是2019年6月开始的。吴若兰最早,吴自己讲,早在2017年5月就开始借钱给区大宁收高息。
“那么现在,丘知君2021年8月才开始‘代还信用卡’,同样是受损严重,从事的时间更短,却只盯着他转款时收取的千分之一点二的利息,对丘知君损失的61万多元选择了无视。
“那么,丘知君收取的千分之一点五的利息,总共是多少钱呢?卷宗里有证据显示,是4万元。最终去哪里了?卷一p8,侦查人员问到时,丘知君回答:‘好处费全部都借给了区大宁了。’也就是说,即使微乎其微的4万元,实际也打了水漂了。对这样一个同样损失惨重的被害人,却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的被告人,这明显违反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同一地区办案时,应当保持认定平衡的原则。
“这个具体规定,就是最高检2017年14号文,第一条第2、3点,关于‘妥善把握刑事追诉的范围和边界’,关于‘在上级检察机关特别是省级检察院的指导下统一协调推进办案工作,确保辖区内案件处理结果相对平衡统一’的规定。司法解释,明显针对的是全国范围内的案件,但现在很明显,丘知君案,是在同一公安分局同一个区的人民检察院同一个区的人民法院办理的案子里,采用了自相矛盾的认定标准。”
门道:竟无一人是清白?
看官!
忍不住跳出来,叨叨几句这里的门道:
还钱养卡、出钱投资、代还信用卡,看明白了吗?
前面讲的没错!还钱养卡,就是代还信用卡,因为收取千分之一点五的费用,指控丘知君是非法经营。出钱投资,就是借钱给区大宁,成为被收割的韭菜的,就是区大宁案中的被害人。
如果,介绍别人出钱投资呢?
因造成了韭菜们的损失,理论上会成为非吸的实行犯。
这个案中案里,藏了一个套中套。所有养卡、借钱投资的人都中了圈套。
在早年饭店经营失败后,精明的区大宁天才般地设计出了一个双轮嵌套驱动商业模式:赚小钱(额度1.5‰费用)的“还钱养卡”和赚大钱(月利率3%)的“出钱投资”。
本着大钱小钱都不放过的两手抓的指导思想,一般人都会两边踩坑。
丘知君就是这样的一般人。
再回头看看张大学,出借收款码、花呗码、pos机、银行卡,可谓区大宁的铁杆好基友,连0.5-0.6%的平台费用都了解的一清二楚。
收款码,当然是接收钱款套现用的。pos机,更是妥妥的套现神器。套现回来的钱,自然是要流出去的,银行卡等等这时又成了打款的流出介质。即使从证据的碎片看,很难讲张大学没有深度参与了更多运作。而从生活经验判断,张大学的帮忙当然也不可能是免费的。但是,证据在这里撅断了:没有看到收益。
这样,张大学平安上岸,成了人畜无害的证人。
杨洋洋等7人,又出借钱又帮打款,也是两手都要抓的一般人,自然也应当享受和丘知君一样的待遇。但是,这只是法理推论,案件里,杨洋洋们全都是好端端的证人。
第三个吴彩虹,一头被骗了25万多,另一头又有收益2.6万余元,但在《受案登记表》上她是报案人。
最后一个李念很特别。因为这里涉及到介绍他人养卡。如果仅仅是养卡,那就和丘知君一样构成非法经营,但笔录中,她又说自己是“经曾在怡介绍去投资的”,还具体讲到从三类不同渠道总共借出了61万元。这里,介绍他人投资、养卡的曾在怡、赖金叶,会构成非吸的实行犯和非法经营的帮助犯,但实际在案子里,一个个全都是证人。
那么,有没有只赚小钱不赚大钱呢?也就是说,只养卡,不参与出钱投资?
养卡,回到案子里,是要拿着区大宁给的一大泡卡接收资金,再用pos机套现后转出去,从中才有机会赚取1.5‰的费用。没有投资,就没有信任基础,区大宁怎么肯把成千上万的资金转给你运作?
同样道理,如果选择了出钱投资,大钱都赚了,再动动手指头,顺便就会把1.5‰的小钱也给赚了。
所以,这个案子里,所有人都会选择大钱小钱一起赚的双轮驱动,都是和丘知君一样一样的情况。
那么,问题来了:谁是清白的?有一个吗?
如果,没有一个是清白的,岂不是区大宁的一个运营模式把所有人都装进了犯罪分子的口袋?
当然,学界也有观点认为,只有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才会构成支付结算类非法经营罪,因为这才符合该法保护的特许经营的法益,而且在《商业银行法》里也有前置性规定。从这样的角度看,没有支付结算资质的丘知君当然是不构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的。
这一观点的困境在于,现实中并没有看到有资质的机构涉罪的权威案例,反而构罪的都是没有资质的。在具体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中,也都以“套现+支付”作为认定标准。
由最高法和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第1条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25条第3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专业的表述十分拗口,51个字的一段话,通俗说就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套现+支付”。
法释〔2019〕1号的规定,在2022年最高检联手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着一模一样的表述。
法释〔2019〕1号司法解释之后,在(2020)湘3127刑初54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信用卡套现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须由两个行为完成,一是虚构交易等违法套现行为,二是套现完成后实施的经营行为,即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或者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
这个判例前后,存在同类说理逻辑的案例还包括:(2020)浙05刑终45号、(2018)浙0521刑初116号、昆检诉刑不诉〔2020〕48号等。
由此,由关联司法类文件和一系列实务判例,建立起一条认定规则:“套现+支付”,构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高妙的观点固然会让人脑洞大开,来自司法实务与证据的分析才有实战说服力。
正是在这一点上,丘知君在案子里,固然,存在“pos机套现+支付”的行为,但,回到损益均衡、回到同案人、回到丘知君的整体行为,才有“丘知君无罪”的结论。
继续回到法庭辩论。无罪的重磅辩点要出场了:没有主观故意。
纠结:犯罪故意在哪里?
“最后一点,也是第三点,关于丘知君没有犯罪故意,其实是渗透在整个案子里的,这里,需要强调一份证据。
“这个证据,就是辩护人在一开始会见时,丘知君就清晰陈述的一个事情,在卷宗里,也能找到这份证据,这就是证据卷一第17页,丘知君讲到,区大宁失联后,想着要挽回自己61万出借款的损失,他就用区大宁给他的信用卡刷卡提了1600元钱。1600元,相对他的损失当然是杯水车薪,但多少可以补贴一下家里开支,但即使这样,他又害怕自己的行为不妥,会不会涉嫌违法呢?他吃不准,这样,10月26日到派出所报案时,丘知君把自己提款出来的1600元又交还给了公安机关。
“需要注意的是,丘知君上缴的是1600元,‘举轻以明重’,如果在一开始知道,代还信用卡,涉及到的4000多万元,可能构成犯罪,当然不可能去做。
“从丘知君上缴1600元的时间,也可以知道,他在区大宁失联之前,直到自己报案却被抓之后,直到侦查人员反复讯问他之后,对于这个有认知门槛的行政犯、法定犯,自始不知其违法性。
“丘知君的不知道,既有这个罪名远离日常生活高冷的原因,也因为受到区大宁的‘养卡不违法’的误导,也有包括在案36名被害人中,有丘知君身边的好朋友、熟人,都在从事,而且在1月份报案后都被认定成非吸罪被害人。
“用专业的话说,就是丘知君不具备‘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什么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什么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透支信用卡什么情况下构成信用卡诈骗?区大宁的非吸里为什么又会嵌套进一个非法经营?循环透支使用自己信用卡的‘养卡’不构成犯罪,同样使用经过别人同意的情况下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所有这些,连学界都有不少争论,不少的法律人,不花一些工夫,都是闹不清楚的,要求丘知君在一开始,就明白清楚地知道,根据在案证据,也不能得到印证。
“在案证据里,记录中有三次,侦查人员发问:‘你是否实施过非法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丘知君回答是:‘我不清楚。’‘我不知道我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我不清楚这个怎么界定,我真的不知道。’三次问话,在诉讼证据卷一21页、24页、第27页。丘知君的迷茫、困惑、无知,丘知君根本没有犯罪故意,已经是在案证据的一部分。
“主观故意,包括一个人的认识和意志因素,首位的,就是对自己行为及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很明显,它是一个人自主心理活动的部分。我们不能凭自己的判断,代替行为人的认知,认为他在行为当时就有犯罪故意。在司法案例中,涉资金支付结算类非法经营虽然是一个较小众的罪名,但没有主观故意,而被认定不构成犯罪的,仍然有现实案例。
“比如在(2020)浙05刑终45号刑事终审判决书里,法院认为,被告人姜俊申领pos机是为了自己刷卡套现方便,也是为了省下一部分手续费,为了使自己的信用卡不逾期而养卡,并不是为了对外经营谋取利益,没有将pos机刷卡套现作为一门生意来做,没有非法经营的主观故意。故被告人姜俊以卡养卡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具体到丘知君的案子,丘知君为了维护和之前客户的关系,基于收回自己利息的动机,帮人收付款但最终损失惨重。无论是回到整个事件背景,还是参照同案人,或者是考察他本人的主观故意,都不能得出他构成犯罪的结论。”
压舱石:书面辩护意见很关键
开完庭,我问小郑,我发表辩护词,有没有15分钟。小郑说,她记得是21分钟。
下午4:40,走到法院大门口,碰到了陪审员沈芝琳。她罕见地停下来,和我们聊了几句。家属有点意外,远远地看着。最后,我记得沈大姐还劝慰了几句,大致是:“李法官会注意你们的观点的。”
李法官就是今天的审判长,全名李桐。在法庭上,沈大姐是邻近辩护席的一名陪审员,能看到,我陈述时,她很留意地听。戴着口罩的面孔,保持三十度的左倾,眼神里透着专注和些许惊诧。
开庭的口头辩护意见,要和书面辩护意见分开。脱稿!脱稿!必须脱稿!是2019年吉林四平陈铮案后,我一直沿用的方法。陈铮的那个涉黑的案子,在开庭前打掉可能判十年的一个抢劫重罪后,通过开庭,又突破了之前的排名,让陈铮有了一个轻判,也让我认识到口头发表辩护意见的好处。这个好处就是:
开通另一条通道,把审判人员的注意力引流到书面材料上,给书面辩护词增益。
而书面辩护词,应当是战斗檄文。朝着麻木、朝着冷漠、朝着错误,朝着傲慢与任性,发起一次次冲锋。
当庭审渐去,人已经没有了开庭当时沉浸其中的即时感,但回头再看书面材料时,里面的思考、条理、激情、灵动,仍在声嘶力竭地发出持续而独到的声音。我想,如果存在职业倦怠,丘知君的辩护词,正是怪兽般不停的啸叫与呐喊,唤醒了裁决者于职业疲倦。
一定是这样的。
丘知君的案子能有后来的结果,确如沈大姐所讲的,是法官关注到了我的观点。那李法官之所以能留意到辩护意见,一定是前面的口头辩护之后,书面辩护词的铺垫,一定是辩护词里,一次次的呼喊、叫嚷、嘶咬,阻拦住了火速推进的蛮象般的案子。
这篇短短五千言的辩护词,抓住头肚尾三个着力点,相信能在面对时刻,一次次触发了阅者的心灵开关。
标题、结构、情理,是唤醒力量的所在。
辩护词:“凤头、猪肚、豹尾”
这三个词,其实是写文章的方法。
凤头,是说文章开头部分,要象凤凰的头部一样,美仑美奂、明眸善睐,撩人吸睛。豹尾,是在结尾时要紧凑决断、刚劲有力。猪肚,则是内容部分,要尽可能多地装进丰富充实、详实可信的东西。
辩护词的重点,是标题:《勿让“金融灾民”雪上加霜、霜上结冰》。
这个标题花了不少心思,在日常用语“雪上加霜”之后,延伸出“霜上结冰”的意料之外,又紧扣“金融灾民”的案眼,一下子能把阅者的心提到嗓子眼上。
这个题目也是有继承的,在前面的审查起诉阶段,当时的不起诉意见,题目是《勿让金融灾民雪上加霜》。既然,案子已经到了审判阶段,“雪上加霜”......我觉得不足以言心之痛,也不足以言错之深、势之危,于是,递进了一层。
从发表辩护词结束后,李桐审判长盯着辩护词,复述“雪上加霜、霜上又结冰”,从她指着标题和我沟通看,这份心思没有白费。
标题之下,是格式化的意见综述,再过渡到正文,全文是“总-分-总”格式。
与三点综述的口头辩护意见不一样,因为意层递进以及和责任唤醒的结尾承接的需要,正文主体分五层:
1.丘知君以“养卡”故意,为拿回出借款本息,帮区大宁收付账款,结果导致61余万元损失。
2.另案区大宁的非吸犯罪,起始自2018年4月,参与者近40人,丘知君是从2021年8月起,才参与的。
3.丘知君的出借款主要来自银行等金融机构、平台,若长期羁押,导致贷款无法偿还,将致使金融机构利益受损。
4.吴彩虹等人,长期帮区大宁收付转账,故,对丘知君的角色认定,应参照吴彩虹等人。
5.丘知君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情节,可适用缓刑......
为什么又拆成五层?
主要有两个考虑:一是案子的问题,一是阅者特点。
后者是重点。
因接手时间较晚,认知进阶和辩护律师两个月前早早介入的不一样,裁判者需要一个过程。辩方抠出的辩点,需要在一一细述案件起因、时间、金融机关损失、同案人等不合情理后,才能让辩方结论水到渠成。
前面,口头辩护意见主要承接庭审动态,要考虑承接发问、质证披露的问题,选择采用横劈或竖切。现在,立足证据,剥洋葱式地再剥一次案子,也是再一次帮裁判者拆解案子,为最后的泪弹出击作埋伏。
突出情理,融进感知切换和身份代入。是结尾的亮点:
“运用穿透性审查的方法,对比本案其他涉案人员,应认定丘知君无罪。
“即使,法庭仍认为丘知君构成犯罪的,建议综合考虑其涉案情况,判处缓刑,让他透支的银行卡、花呗能尽快偿还,让两个未满十岁的小女儿得以见到‘失踪’的父亲,让经济上不堪重负的小家庭不至于雪上加霜、霜上再结冰。
“‘每个人,都是生活的被告。’司法人员能做的,就是查明真相后,让原来的迫不得已,避免无能为力、力不能支、轰然倒地。”
逮捕:通知书去哪儿了?
时间倒退回2023年12月,扑面而来一段沟通湍流。这是和家属沟通后又和证据沟通再回头和家属沟通的一堆碎片。
12月1日批捕,12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12月28日提起公诉。
整个12月,案子从侦查阶段飞奔到审判阶段,连跨三个坎。一个月里,案子的进度、阅卷、会不会判十年五年,紧紧地揪住了家属的心。
12月2日,周六,晚上9点多,陈娟儿问,现在还没有接到电话,没有人通知她去看守所接人,是不是已经批捕了?过两天,12月4日,周一,新的一周开始了,陈娟儿又问,逮捕通知书什么时间能收到,是寄给律师还是寄给家属?“寄到我家吗?”又过3日,又问了一回。到了9日,是批捕后的第8日,还是没收到逮捕通知书,陈娟儿很担心,又一次问:“逮捕通知书是只寄给家属吗?”13日下午,她抱怨说,自己还没有收到逮捕通知书,问我会不会寄到身份证所在地。她说那是以前的家,但是后面卖掉了。
通知书,不过一张纸,就是一个程序性的告知文书,有什么要紧?她这么纠结,我不大理解。虽然,按我的经验,邮寄法律文书,可以作为办案人员责任心的测试条,但实际上,在案子实体上无甚大碍,甚至感觉是可有可无,但很明显,在那个时候,在陈娟儿眼里,它似乎就是解放丘知君的封印。有千钧之重。
陈娟儿除了办委托手续,在周末来过一次事务所,和我见过一面,平时的所有问题,都是一节一节地在微信上发过来的。我想语音一次过和她讲明白,却被拒绝了。我后来就明白了,她是一直要呆在工作岗位上的,没办法接打电话。于是,后来会见,尽量安排在周末,这样,可以面对面和家属讲一下里面的情况,让他们稍稍安心。
关于逮捕通知书的问题,她急的不行,我只能一点点在微信里给她解释。
我说,按时间推算,实践中,虽然也可能迟一两天出来,但是,到了12月3日,就是“黄金三十七天”的最后一天,晚上还没有通知的,一般是批捕了。逮捕通知书,首选是寄到家属居住地。不过,我们也碰到过,当事人不愿意讲家庭详细住址,导致无法邮寄的。另有一种可能,就是寄到了身份证所在地址。这段时间注意去老房子那边看看。
陈娟儿很惊讶,她不能理解,为什么要按身份证地址邮寄通知。
我说,正常的话是按照你老公提供的家庭地址,除非你老公不愿讲家庭住址,就会寄到身份证地址。
陈娟儿又问,怎么可能不讲呢。她说,之前都有寄信回来的。
这时,已经是13日,距离批捕已过12天,我只能推测,可能工作人员工作安排出现了迟延,或者是人员交接换手耽误了时间。
陈娟儿问,怎么可以迟延那么久。于是又打电话去问警察。得到却是坏消息:“准备起诉你老公!”又说“逮捕通知书寄到了身份证地址”。
就后来知道的,14日,案件提起公诉了。13日,陈娟儿仍在死磕逮捕通知书。她问我,如果逮捕通知书那些材料全部都不见了,是否可以让警察补发?因为现在住的地方,不是身份证地址,老早就不在那边住了。
我也是很纳闷,一纸通知会有什么影响嘛!直到陈娟儿讲出一句话:
“我还等着这些通知书跟银行说一下呢。”
哦!难怪了。
丘知君被抓后,欠下银行和平台的钱,都是陈娟儿在帮着还,一天逾期,就会有一天的高息,每一天都是煎熬。但拿不出这些材料,没办法找银行处理。
轻飘飘的一纸文书,果真是一座大山。
14日,下午3点多,陈娟儿发给我一张逮捕通知书,一看,12月1日签发的。
我问,是不是家里邮箱拿到的?陈娟儿说,不是的。因为原住址无人接收,所以她是专门找的邮政小哥。邮寄单上没写电话,所以邮政小哥也一直找不到收件人。
陈娟儿又急又气,去问警察,答复:默认是身份证地址。
隔着屏幕,我能感觉到她恨恨的。
沟通:千转万回波折多
刚委托,11月27日,陈娟儿就问:“你不需要去派出所那里看口供之类吗?”
我说,侦查阶段,没办法阅卷,要等到审查起诉阶段。
陈娟儿又问:“这样的话,这个星期,已经不够时间出一份不允许批捕的资料对吧?”又说“一定要交一次取保候审,有机会!”
除了法律文书,家属也关心进展,比如会问:
“现在接下来需要怎么做?”“我想问具体是什么时候可以阅卷?”“是不是到了去阅卷的话,警察那边会打电话通知你?”
刑事案子里,从家属这边,也总能看到“神秘力量”的影子。
12月13日,陈娟儿突然告诉我:“张律,我了解到的是我老公最有可能判1-2年实刑。”又说,案子已经到了检察院,然后,催着我去阅卷。
我一通电话打过去,检察官答复说,还没有收到案子。
她吃惊道:“那就奇怪了,那个人说我老公已经被起诉了。”
我奇怪她从哪里打听来的消息。她说,丘知君同仓的一个人出来了,找到了她,消息是从那边打听到的。
不知中间人还讲了什么,中午时分,陈娟儿又催着我去见丘知君,提醒我:“如果去的话,麻烦提前跟我说,帮我带一下信给他。”转眼,又说:“如果你觉得没必要去见的话,就暂时不需要见了,等什么时候你觉得有必要去见,才去见吧。”“就辛苦张律多留意一下进度。”
下午四点多,陈娟儿又发来信息:“准备起诉的话,就是直接到第五步了(什么是第五步?我至今纳闷)。”“怪不得我老公要马上见你。”“辛苦张律安排好时间去见一下我老公,看看需不需要他认罪认罚之类的。”末了,特意交待:“争取缓刑!”
陈娟儿虽然问题多多,我感受到更多的,是她的无助与信任。
有一次,她问:“是不是检察院的电话很难打进去的?”“我听人说会半天不接电话。”
我提醒她,一般不建议家属和检察官沟通,防止负面影响。她立即回复:“我一定不打啦。”“我嘴笨。”
家属最关心的,是案子走向:
“张律师,你觉得他这个案件缓刑的机会大吗?”12月2日,法律意见递上去没有得到回应。陈娟儿问:“那是不是代表检察院不认可张律师的意见?”
批捕前后的等待,经历了难熬的十四天,陈娟儿的信心被极大的消耗。12月初,移送审查起诉前的一天,她发来信息:“只能靠你了,不过你可以说一下我老公最坏的结果吗?”“如果判实刑,需要进去坐几年,让我有个准备。”“是不是就是文件上说了5-15年?”
有的问题,没法回答。有的,似乎也不需要回答。比如她会说:“希望你全力以赴”,“我希望张律师可以帮他搞缓刑,过年前可以出来。”
12月14日,是个重要节点,这一天,发生了两件重要事。一是陈娟儿心心念念的逮捕通知书拿到了,一是案子移送审查起诉了,当天在系统上获悉了消息。
陈娟儿的信息里透着高兴,说:“可以进去阅卷了”。“希望你看到证据之后,一定一定要找到突破口啊”。“加油”。“最好就是缓刑出来,过大年。”
案子从移送到检察院,到扫描给律师,需要一段时间,19日上午,拿到卷宗了,陈娟儿又跟我说:“争取缓刑”。“现在知道的是检察院建议实判1-2年”,“感谢张律师”,“希望可以找到突破口”。
20日一早,又追问:“早上好!阅完卷了吗?想知道阅完卷之后,觉得我老公这个案件,可以打到缓刑吗?”
我如实告知,卷宗多,还在阅卷中。已经找到一些辩点,还需要归纳,有一些,也需要和丘知君核实。
25日,不起诉法律意见完成,第二天上午寄出。接着是和检察官沟通。
28日,当天获悉,案子起诉了。
陈娟儿知道后,摇摆的厉害。抱怨说丘知君一出生运气就差。
又问是不是张律师你的工作慢了?总象错过了点?应该当面和检察官面谈、商量。
陈娟儿又提起之前讲过的,检察院建议判1-2年的话。问我:“现在错过了与检察官商量的判刑,这样的话法官百分之九十都会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这样的话,是不是一点希望都没有了。”但不等我回答,她自己又不甘心,说:“希望张律师可以帮我搞缓刑,如果真的不行的话,可不可以几个月的实刑就算了?”
从不批捕法律意见开始,我和检察官有4次沟通,一次29日,一次30日,两次在27日。通话截图,也发了家属。我讲了案子的问题,讲了自己的观点。吴检察官明显地在认真地听,还问了我问题。她没说会不起诉,是可以理解的。同样道理,她不可能在电话里讲,何时会起诉。她有她的工作纪律。
陈娟儿的抱怨,也是正常的。
刑事案子本身,就是在崎岖的山路上疾驰,就是在急流险滩里飞船,就是要在暴雨天气,穿过一片看不到边的雷电云层。每一颠簸,都可能颠出意外,每一结果,都可能被抛至预料之外。家属承受着名誉受损、经济破产、精神高压的次生灾害,问题多多,能理解。
即使风险无法预测,即使不被理解,律师不能摇摆。
家属在案发之初,曾找过两名律师,后来都解除了,可能因为有对比,加上我一直在答复她,一路的奔波与努力,陈娟儿也都知道,所以不解之外,没有更多责难。
后来,在她带给丘知君的家信里,我知道了,她在这段时间,恶补法律,上小红书、抖音,刷法律类的视频。问我的那些问题,源头正在这里。也是在这封信里,我仔细一看发现了,之前那些若隐若现的“神秘力量”,竟然在最后时刻失去了“魔法”。她告诉丘知君:“希望都在张律师身上了”。
时间再倒退一个月,是2023年11月。
11月里,第一次见到丘知君。第二次见到了陈娟儿和丘知君的姐姐丘菲。第一次和丘知君的姐姐发了火。
见到丘知君,是11月29日上午。本来是27日盖好章办妥手续,准备28日会见的,但小程序里预约已满,这样就推到了29日。
丘知君圆圆的脸,比陈娟儿发来的照片,瘦了两圈三圈都不止。我念完家属的信,抬头,看到他满脸淌的都是泪水,鼻尖通红,不停地眨巴眼睛。
12:29,回程中,陈娟儿发来信息:“会见结束了吗?我老公有什么要给我说的吗?”
我告诉她在车上,还在返程的路上。晚上9点,申请对丘知君不批捕的意见完成后,发给家属。22:14分,陈娟儿回复,称赞说:“张律师把丘知君这件案件的全部重点都说了出来。”
这次会见,陈娟儿手书的家信里,说我是“第一眼就看中的律师”。
能被家属第一眼就看中,我不清楚家属看中的是什么。我自己感觉,自己有种与众不同的特点,就是一旦介入案子,代入感爆棚。29日的一整天里,马不停蹄的会见、整材料,一直忙到深夜。第二天一早,又到检察院递交了不批捕意见。
看到我的行程,陈娟儿鼓励道:“靠你了!看到你昨晚的文件,我觉得信心满满。”
后来知道的是,12月1日,案子就批捕了,这份让家属信心满满的文书最终遭遇了滑铁卢。
纵使星夜兼程,不能阻停生活中的意外。
回想起来,1月20日,也就是临开庭前,还见过一次丘知君的。主要是庭前辅导。那是最后一次会见,陈娟儿告诉丘知君,要相信正义。
后来,会不断想起,四目相对时,丘知君眼里,满是茫然和无奈。
思绪掠过时光的云烟,家庭、房产中介、同仓人、信用卡...丘知君案,就是一场人世现场剧。那么,我是谁?律师的工作,真的有价值吗?正义,真的存在吗?值得坚持吗?
法庭上,要点在于,“对丘知君,不能只截取一段评价。也就是说,不能只裁剪他帮区大宁打款到指定账户,又收取了千分一左右,少的可怜的那丁一点部分,无限地放大,而应该回到区大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中,对比另案的证人、被害人,分析他们共同的行为特征。”
那么,这些,丘知君懂吗?能理解吗?正义又藏在哪一节呢?
或许,正义,是丘知君这样的无辜无助者最后的依靠。相信法律,也是迫不得已的如陈娟儿这样的无奈者最后蜷缩的角落。会不会,就是一副心灵安慰剂?它,本身就是虚无的?有人会劝你,别信那鬼玩意儿,都啥时候了?!可以说,它就是不存在的。它是虚无飘渺的,它就是在空中飘荡的。除非你相信,除非你争取。它,随时可能和你擦肩而过。它,只是那些象丘知君一样无权无势无依无靠被世俗冷眼被权势抛弃被关系遗忘被权力漠视被对手袖手旁观被上层唯恐避之不及冷落疏远的人历经挣扎厉声嘶喊拼尽全力后仍不可避免落石坠崖般坠落眼看将被生命至暗深渊吞噬瞬间觉醒时的心灵堡垒。
一旦失守,万劫不复。
避免不该有的灾难,就是律师坚守的意义。
幸好,有了后面的缓刑。即使是打折的正义,对于信仰者,终是没有全辜负。
太难了:周末又来谈案子
11月26日,又是一个周日,这一天,第二次见到陈娟儿、丘菲。一起来的,还有丘的爸爸。
之所以说是第二次见面,因为一个月前,丘知君被抓后的第一天,10月28日,下午三点,丘菲和陈娟儿、丘爸爸一起,我们在绿地中心见过一次。
客客气气见完,就完了。
丘菲是三年前,一次去银行办事,因转款需要预约,加了微信认识的。算熟人,也可以不算。所以,那天晚上,咨询完了,就走了,也没往心上去。
不想,一个月后,又来了。我一算,嚯!恰好,上次的10月28日也是周末。
四个人寒暄、落座。开门见山,我说,前面肯定也找了律师,但刑事律师,专业的比较少,这个案子恰好又是涉资金支付结算的非法经营,这方面律师会更少。刚好,我们之前办过,按经验,专业的案子,一定要踩在点上沟通,否则,单人单案的案子会走的很快,错过了会很可惜......
这时,丘菲突然说:“没有。我们之前没有找过律师。”
我看着丘菲。
我能理解丘菲的慌乱和口不择言,但本来是休息日,一家老小这么远跑来十分不易,很有必要提高沟通效率。
我决定发个飚。
虽然,平时已经绝少这样做,但这次,和之前崔永强案一样,我相信,这个发飚,是有益的。
丘知君爸爸这时放下手机,陈淑云则双手按膝,苦愁地望向我。
不知为啥,现场顷刻间很安静。空气里,似乎有什么在凝固。我停下没说完的话头,望着丘菲:
“丘女士!你们上次找我,是10月28日,星期六。今天又是周日。上一次见过,没有再联系,不用猜就知道,肯定是找了其他律师了,这很正常。因为,‘黄金三十七天’,十分紧急,不可能完全没有动作,没有找的话,也不可能和我没有任何联系。现在,肯定是之前的律师不满意,这样才回头又来找我。
“也能看得出,你们都是上班一族,从佛山大老远过来,就没必要绕什么圈子。实话实说,节省彼此时间,更重要的,是避免耽误你弟弟的案子,不是吗?”
11月的天气,挺冷,丘菲嘴半张着,喃喃地说着什么。到后来,就吭声了。
结束了这次谈话,果然,陈淑云很快就敲定了委托。也大方地把之前黎律师和陈律师的文书、不予取保的决定书发给我。
因为有了这一层,后来,虽然是丘菲牵线来找我的,却没有再出面。丘知君缓刑出来时,我让陈淑云代话,转达自己的歉意,“刑事律师都是急性子。还请多包涵。”。
陈淑云反而劝解我,说:“没事。就是因为你的急性子,我爸后来才决定要找你。”她还告诉我,说丘菲现在是银行领导......什么领导?很大的领导。
天!真的?我都对领导干了些什么?
2月7日,丘知君自由后两天,也是除夕前两天,我微信收到一则信息,是丘菲发来的:
“张律师,早上好☀️这次知君的案件非常感谢您的帮忙。你很敬业,是一个很好的律师,不厌其烦的解决我家里人的问题,同时也能非常棒的处理案件。真的非常感谢您。认识你,我很庆幸也很感激!张律师,祝愿您事业蒸蒸日上。”
2月15日,大年初六,丘知君专程到事务所探望我,给我拜年。还送了一幅锦旗。在纯青阁的窗边,临窗饮茶,望着窗外的珠江、大厦、稀疏车流,聊了很多,关于案子的波折起伏,关于今后的人生安排。
三个月前,丘菲能找到我,是因为知道我大庆邹文生2.8亿非法经营缓刑案?但委托当时,绝不知可以复制到丘知君。
很多案件,都要感谢司法机关,丘知君案也不例外。因为案中案里,那些区大宁案的证人材料,看似无关的笔录,给丘知君提供了至关重要的弹药。与其抱怨他人的恶,不如多思考自己的应对。我相信,办案人员非单纯恶,或是基于有一份证据办好一个案的思维,案子一旦启动,至于后面的环节,那就交给审判机关,交给他们去定夺吧。司法机器就是各司其职,不是吗?而后者,终能从谏如流,听取了律师意见。本身也正是司法机制的纠错功能在做工。
丘知君的挑战,恰在于找怎样的律师,才能应战案子的困难。
案子最难在法庭,在辩论阶段,要能结合前面发问阶段的十几点问题所披露的事实、质证阶段三十几页共五千多字揭示的证据问题,要把点串成线,再把线织成面,让裁判者能面面俱到看清整个案件。
如果,只盯着一个两个点,只看到案子里的一两条线。比如“4400万金额”,比如“用自己的pos机套现后支付给指定账户”,比如“银行流水都是自己打印的”,把这些当成了整个事实,接下来的裁判,一定是断了线风筝一样完全失控。
对这个飞奔的铁案,每次回首,我庆幸自己的全速跟进,耐心和家属沟通,夜以继日地奔走,终能化半生经验为法庭上的条分缕析呼且号之,是这样的火力全开,改变了司法机器齿轮的方向
看守所门前停车马路的边上奇特的树木,粗壮的树干上,平直地往四面八方横向散开的细细枝丫,象是接收宇宙信号的大片绿色科技装置。
陶舍私房菜馆前,狭窄巷道里,腾挪停车开进开出间,家属领路起坐笑谈间的单薄身影与忧心面容,此时,仿佛已刻画成碳素铅笔图永装裱于心间。
丘知君坐在宽大的会见室,落寞、哀伤、忧愁、无力,每次会见时都会抑制不住泪涌如泉的恓惶,以及自由后,拜访事务所时的感激与客套。
还有,法院门前,和陪审员聊天时,家属仿若受伤小兽般警惕,远远注视的眼神。
还有,法庭上,炸裂般响起的无罪意见,令人恐惧的格式般一遍遍绕梁宣告丘知君“情节特别严重”的起诉意见,还有,啜泣的被告人,激越的质证意见。
还有,委托前谈话时客套的话语,起身送迎间提防或疑惑的神情。还有,委托后晨起电脑前的卷宗与未完的文案,还有,睡前手机上待回的信息。
如果,刑案里,人与人的相遇,总有偶然,那么倾尽全力,尽责服务,实现委托人的目标,丰盈了他人,才能丰盈自己,才能必然不负人生,不负自己的职业与专业职责。
1.实战文书|丘某某在角色竞合中的三个考察重点——丘某某被控非法经营罪案一审庭后补充辩护意见
2.实战文书|对非吸案的受害人不应仅仅截取片段机械地认定为非法经营的罪犯
3.实战文书|勿让“金融灾民”雪上加霜、霜上结冰——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审无罪辩护词
4.实战文书|莫以精准司法之名,让“金融灾民”雪上加霜——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之不起诉法律意见
5.赢辩——金融犯罪案件无罪辩护律师手记(一)
(注:本文系《赢辩——金融犯罪案件无罪辩护律师手记之十一》,又名《“养卡”陷囹圄,案中案雷霆介入得缓刑》。文中情节俱为真实,人物姓为真实,名为虚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