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阻挠见孩子,我申请强制执行却被告知不能“抢孩子”?
发布时间:2025-09-17 11:30 浏览量:20
面对探望权执行困境,马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探望权强制执行,为何不能直接强制执行孩子?法律给出了既理性又温情的答案。
马女士于2024年4月经法院判决离婚,5岁多儿子的抚养权归男方,她享有探望权。法院明确判决:每月第一、第三个星期六,她可以将孩子接回家中探望,周日送回;其他时间则可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探望。
起初,男方还算配合。但几个月后,他开始以各种理由阻挠马女士行使探望权。几次接孩子都扑空,对方甚至扬言:"让你再也看不到孩子!"
马女士心如刀割,想知道:探望权受到侵害,能申请强制执行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可见,探望权是法律赋予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法定权利,而直接抚养一方提供协助则是其法定义务。
当马女士询问能否申请强制执行时,答案是:可以申请,但强制执行的对象不是孩子的人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这意味着,法院可以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直接抚养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通过施加压力来促使其履行义务,而非直接强行将孩子带走以实现探望。因为孩子不是强制执行的对象或标的。
法律之所以规定不能对子女人身进行强制执行,是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考虑: 强制执行可能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将孩子强行带离熟悉的环境或照顾者,可能会引发他们的恐惧、不安和创伤。 法律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将他们作为强制执行对象与他们最大利益相悖。
如果你像马女士一样遭遇探望权受阻,可以考虑以下步骤:
沟通协商:尝试与直接抚养一方冷静沟通,明确表达探望需求和对孩子的情感重要性,寻求理解与配合。收集证据:如果对方拒不配合,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对方拒绝探望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每次探望尝试的记录(时间、地点、结果)等。申请强制执行: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虽然不能直接强制执行孩子,但法院可以:对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通过施加压力,促使直接抚养一方履行协助义务。考虑变更抚养权(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对方长期、无理阻挠探望,且情节严重,有时可能考虑是否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例如,对方的行为已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但这通常有严格的法律标准,需根据具体情况并咨询专业律师判断。预防胜于治疗。在离婚协议或诉讼中,尽可能详细、明确地约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地点,包括日常探望、节假日、寒暑假的安排,以及接送方式等,减少后续争议的可能性。
希望每一位父母都能理性处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和探望问题,将孩子的利益置于个人恩怨之上。毕竟,父母之爱,不应因分离而割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