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国防教育日 | 国无防不立 民无防不安

发布时间:2025-09-21 22:59  浏览量:27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并确定将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设立为全民国防教育日,旨在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普及国防教育,使全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和军事技能,自觉履行国防义务,关心、支持、参与国防建设。

今年9月20日,是我国第25个全民国防教育日。

国防义务内容

公民的“国防义务”是《宪法》以及《国防法》赋予公民的神圣职责,由以下六方面组成:

1.履行兵役的义务:兵役义务是公民最重要的一项国防义务,要求公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军队中服役或在军队之外承担有关军事方面的责任。

2.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我国《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3.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国防设施包括军事设施、人民防空工程、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和其他用于国防目的的设施。国防设施是国防的物质屏障。

4.保守国家机密的义务:我国《宪法》规定,保守国家机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国防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秘密物品。”

5.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国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国防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6.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国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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