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她权益】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八问八答来了
发布时间:2025-06-04 03:03 浏览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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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她”权益该如何守护?
下面一起来看看
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知识
「八问八答」
01
妇女节放假吗?如果单位没放假,要给女职工加班工资吗?
妇女节不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但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用人单位应当给女职工放假半天。但如果适逢周末,不安排补假。
在部分公民休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用人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如果三八妇女节当天是工作日,不管女职工有没有上班都按照正常的上班工资结算,单位不需要额外支付加班工资;但如果当天是休息日,对于加班工作的女职工,应支付其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法条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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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2000]18号)》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02
女职工享有怎样的休假制度?
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三期”)是女职工的特殊时期。孕期、哺乳期是生理上的概念,分别对应“十月怀胎”及“生育后婴儿未满一周岁需要母乳喂养的时间”,而产期则可看作是一个政策上的概念,对应产假。
我国为“三期”女职工确立了相应生育休假制度,保障“三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三期”女职工具体享有的休假制度,各地区有所差异。以产假为例,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在此基础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孩延长产假60天,共158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共188天。并且,在子女3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育儿假。此外,对于难产、剖腹产或者生育多胞胎的情况,还可以相应增加产假。
法条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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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三)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此基础上,可再享受《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延长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98天。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保护:(一)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二)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三)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四)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03
招聘广告写着“男性优先”,合法吗?
不合法。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招聘广告写“男性优先”“不招女性”是典型的就业性别歧视,侵犯女性的平等就业权,违反法律规定。
法条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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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04
劳动合同约定一定期限内
女职工不能结婚生子,有效吗?
约定无效。结婚自由及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劳动合同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法条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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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05
遇到职场性骚扰,怎么办?
女职工在遭遇性骚扰时,应第一时间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妇女可以通过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种途径维护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确保工作场所是一个安全、健康、舒心的良好环境。
法条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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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06
可以对“三期”女职工随意调岗降薪吗?
调岗调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原则上用人单位对“三期”女职工调岗,必须征得女职工本人同意,并且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如果怀孕女职工从事的是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作业,比如高处作业、高温、冷水、频繁弯腰下蹲等工作禁忌,用人单位应主动或者应女职工要求暂时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酌情减轻工作量。
法条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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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07
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法条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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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前检查、生育或者流产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产假天数(包括延长产假的天数)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08
对妇女劳动权益的特殊保障
是违反平等就业权的“特权保护”吗?
不是。所谓“平等就业”,是基于男女平等,妇女不因性别而受歧视或其他不公平对待。而所谓“特殊保护”,是基于女性生理特点,不能完全套用和男性一致的劳动保护,尤其是在一些特殊时期需要额外的照顾和保护。这两种权益的保障是相互关联且不可或缺的,不给予一定的特殊保护无法达成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权。我们所追求的,并非表面意义上待遇完全一致的“形式公平”,而是多方保障下达成的真正“实质平等”。
最后
愿每一位“她”
在工作中都感受到公平与尊重
充分发挥女性力量
书写“热辣滚烫”人生
转自:海盐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