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休和调休如何区分?具体怎么用?
发布时间:2024-11-15 15:17 浏览量:1
补休和调休的区别,很多人包括很多HR都傻傻分不清。加班、加点后啥情况应补休?啥情况应调休?今天我们来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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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休
调休,从文义解释看,是调整休息时间的意思。从我国现行规定看,国务院有权调整全民的休息时间,企业有权调整企业内部的休息时间。
国务院针对全民的“调休”国家级的“调休”,其实主要用于节假日挪假,是指将某个特定的公休日调到其他时间(一般是往后调),这和“补休”性质是不一样的。
“调休”是国家利用公权力直接改变了公休日的日期,将一个不属于公休日的日期直接改为公休日。
国务院从2001年开始,为了促进假日经济,开始将未连在一起的公休日与法定休假日调整为连休状态,形成了春节、五一、十一等长假,这就是国家级的“调休”。
2001年之后,基本上每年国务院办公厅都会发通知,将每年的放假调休日期告知国民。2008年开始,因增加了清明、端午、中秋假日,“五一”不再调休为7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2019年劳动节假期安排的通知》规定,2019年5月1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4天。4月28日(星期日)、5月5日(星期日)上班。
地方政府的“调休”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地方政府也会采用“调休”方式,当然,工作时间的改变,原则上需国务院批准同意才行,地方政府无权自行决定。
比如,2016年G20杭州峰会于9月4日至5日在杭州召开。为“确保与会各国代表团顺利抵达和离杭返程,尽量减少对全市交通和市民出行的影响,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杭州市政府决定将9月1日至9月7日调休放假共7天,覆盖杭州市9个城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企业内部的“调休”
特殊工时制中的“调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规定,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如:执行综合工时制的商超可以在确保员工休息的情况下自主排班。
从上述规定可以知道,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职工,企业可以采用调休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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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休
补休,顾名思义,是弥补休息时间的意思。是指该休息而未休时,事后用其他时间来弥补之前该休而未休的时间。
补休的来源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在1959年《劳动部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通知》中规定:
在公休假日加班,原则上应给予工人同等时间的补休……
综上所述,补休只适用于周六日的加班。(其它时间的加班需支付加班工资)
补休的特殊情况
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中,元旦:1月1日放假,1月2日(星期一)补休” 。
为什么法定节假日也用了补休一词呢?因为2017年1月1日除了是法定元旦外还是周日。1月1日当天休了元旦假日后在1月2日补休了1月1日的周日休息。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规定,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补休”这个词,根据1959年《劳动部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通知》中的说法,最早可溯及到劳动部在1956年5月间的一个规定:
工人职员每天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点,按照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150%发给工资;在公休假日加班,原则上应给予工人同等时间的补休……
也就是说,从我国劳动部门正式文件出现这个词伊始,“补休”就是用来弥补公休日加班时间的。
法规规定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补休”写入法律,《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所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补休”是用来弥补劳动者在休息日正常工作而失去的休息时间。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是否可以以“补休”代替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上述三种情形中,只有在第二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在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两者之间进行选择。
而对属于“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形,用人单位必须按上述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以安排补休的形式予以冲抵或规避。
尤其是法定节假日具有不可替代性,补休的方式无法弥补劳动者应该享受的法定节假日的相关权利。